“同案”不同判:未提前15日通知业主召开业主大会,决议能否被撤销? - 政治法律 - 发表网

“同案”不同判:未提前15日通知业主召开业主大会,决议能否被撤销?

本文刊于: 《住宅与房地产》 2022年第08期

关键词:
业主大会 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 业委会 强制性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区域

全文下载:需积分3点
摘要
     <正>国务院《物业管理条例》明文规定,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。如果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未提前15日通知业主,业主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业主大会决议呢?本文借以回顾我们团队曾经办理的两起类似案件,对于此情况下的业主大会决议是否应当撤销展开分析。


本文地址:www.fabiao.net/content-10-1874249-1.html

上一篇:马峦街道花园小区:党建引领,源头治理
下一篇:建设民生幸福标杆 深圳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

收藏
评论排行
公告 
相关期刊文献推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