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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制化视角下的机关档案信息公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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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朱江 摘要:扩大机关档案对外开放,是切实保障公民知情权、实现中国政府对世贸组织透明度承诺的措施。文件资料服务中心广受欢迎,实质上反映出机关档案室对社会服务的不力,因为相同内容的文件,在机关档案室可能难于见公众,而在中心则可能很容易被查阅,尽管文件并不带有密级,甚至是应该为公众所知悉。妨碍公众对机关档案利用的根本原因在于法规的不配套,尽管《档案法》、《档案法实施办法》规定可以利用机关尚未开放的档案,但由于须经档案保管单位同意,而又没有相关衔接的规范,造成一方面机关对是否提供本单位档案的自由裁量权过大,另一方面社会上的许多合理需求或许被无情拒绝,即使提起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也无济于事。根本出路在于信息公开加快立法步伐,将机关档案扩大开放置身其中,使公众在信息资源共享条件下平等竞争,共同发展。在美国,通过《信息自由法》、《隐私权法》等联邦与州的法律组成了一个体系,确保公众利用政府乃至公益性机构现行文件的可能性,值得借鉴。各级政府应正确认识信息公开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,为加快信息公开立法进程创造有利条件;要结合各地机关对外开放档案的有益探索,明确无条件对外开放、有限制对外开放、限制对外开放的档案范围和利用程序,从实体和程序上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;开放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,还应包括与公众联系紧密的党群机关、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组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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