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政部门有权没收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吗?
作者:张松伟 单位:《中国招标》杂志社,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(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),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本文刊于: 《中国招标》 2021年第0期
关键词:
竞争性谈判 财政部门 保证金 政府采购监管 政府采购项目 供应商 串通投标 采购摘要
<正>问题:我们是某县财政局,一个政府采购项目,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,一家供应商被认定为串通投标,我们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没收了该供应商的保证金,该供应商认为财政部门没有没收其保证金的权力,并提起了行政复议。请问,财政部门有权没收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吗?张松伟:在政府采购活动中,财政部门没有权力没收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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